可以釋法褫奪移民港人永居權 文:陳凱文

上篇文章提到,如要針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港人,不如索性繞過對方有否雙重國籍,然後由港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《基本法》第24條,述明任何觸犯《港區國安法》而被定罪,或於境外被通緝後一年內不回港自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,便會自動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,降格為普通的「香港居民」,並規定因上述原因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,未來不可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。釋法過後,再由港府修訂現行《入境條例》。

這一做法的好處,是對香港所有永久性居民有效,不論對方是否擁有中國籍、有否移民或雙重國籍,只是這樣一來,便跟葉劉之前提到的港人以BNO移英問題,沒有直接關連。當然,葉劉今次的建議是不主張「一刀切」,即是對於普通的港人移民,不論是否以BNO簽證移英,他們都可以隨時回流,相信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當初頒布《中國國籍法解釋》的原意。

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,對於英國違背《中英聯合聲明》的〈英方備忘錄〉,搞出所謂的BNO簽證計劃,難道不應作出反制嗎?愚見認為需要反制,但絕對不是推翻原有的《中國國籍法解釋》,而且不應該只針對BNO簽證移英的港人,而是對所有已經移居海外的港人有效,其處理方法是:不再通常居住香港或中國其他地區一段時間之後,對方便會由永久性居民降格為普通的「香港居民」。

箇中原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:對於普通市民來說,有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待遇差別,比有否中國國籍的差別更大,而《基本法》本身並未述明港人放棄或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機制,所以全國人大既可以透過修改《基本法》,以解釋《基本法》第24條或「決定」的方式,述明移民一段時間的香港永久居民便會自動喪失,降格為普通的「香港居民」。

釋法文件亦可訂明:中國籍與非中國籍有不一樣的離港時限,例如非中國籍維持現行的36個月離港時限,中國籍則更長,離港時限為四年或五年。除此之外,因移民離港的港人,可繼續享有入境權,亦可透過連續居港七年取回永久性居民身份。至於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或被通緝而不敢回港自首的人,便不能在喪失永久居留權之後,以住滿七年的方式取回永久性居民身份。

另一方面,由於香港過去曾有司法覆核,裁定港府過去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申領綜援,違反《基本法》第36條「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」,令未有永久居留權的香港居民,亦可申領綜援。若中央認為此一判決有違《基本法》立法原意,亦可在釋法之時,同時述明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,才有資格申請綜援、公屋或其他福利,以便港府未來收緊公屋、綜援或其他福利政策時,能有明確的憲制依據。

當然,比起部分港人以BNO移英,或以其他方式移民海外的問題,雙重國籍對於香港的實際影響,應當是公職人員會否因為持有雙重國籍而面臨「雙重效忠」問題,而不論葉劉之前的建議,還是筆者的上述建議,都未觸及公職人員的「雙重效忠」問題。如此一來,這一方法應當如何解決?由於本文篇幅已經頗長,相關建議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。

文:陳凱文
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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